2008年由媒體改造學社成立,歡迎所有關心台灣媒體現況的公民行動者、媒體從業人員、有話想說的閱聽人加入!
由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2011 28 3 月 開始。
由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2010 21 7 月 開始。
由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2010 10 7 月 開始。
壹週刊於12月發表看法,強調公視董事會正當性淪喪。如果壹週刊認同公共電視法的規範價值,以及行政立法該有的責任精神,這篇立論足有相當錯誤矛盾之處。
首先,壹週刊直指公共電視現行董事會缺乏正當性,在陳述第五屆董事會難產之後,話鋒一轉,直接說目前董事會為執政當局所掌控的工具,這樣結果請問該週刊有如何明證。
公共電視如果淪為執政黨的掌控,我想最急切的事,不是第五屆如何產生,而是應將現有公共電視停擺,因為一個被政府掌控的公共電視,還難算公共電視,這樣公共電視法早就被破壞殆盡,那在公共電視內部工作的員工,更是痛不欲生,工作動機完全喪失,這樣的電視台應該革命推翻,還需討論董事會是否有正當性。
壹週刊用此語描述,只顯示其中政治想像的無限上綱,並直接判定問題屬性,就是政治干預。請問該週刊作了什麼調查,可以得出這樣立論?
另外壹週刊又在圖說中指明,行政院放任無限期延任,缺乏正當性。這段描述,不知道行政院要放任誰?行政與立法雙方無法達成審查第五屆董事會的作法,又各自盤…
繼續由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在 2011 十二月 30 的 6:52pm 張貼
請問鄭同僚與馮賢賢是一個負責任的公共電視治理者嗎?
公共電視出租給民進黨電視攝影棚,辦黨務與活動,已經一週年慶,讓我們來回顧這樣的事,看看其中的治事風格。我們先不談,這個只要沒有在頻道播出,公共電視有權利任意出租攝影棚給任何人的爭議性問題。我先看程序面的作業嚴謹性,依據公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總經理應經董事會同意之法律行為)
總經理為下列行為,應事先經董事會書面之同意: |
一、不動產之取得、讓與、出租、出借或設定負擔。 |
所以總經理想要出租攝影棚給民進黨辦活動,就是依據董事會同意。然而鄭同僚等第一批第四屆董事會在2007年12月通過一個彈性作法如下:
一、 …
繼續由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在 2011 六月 2 的 6:30pm 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