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a Reform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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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的部落格文章 2011 30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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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第四屆董事會期間相關治理缺失調查報告結果公告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發文字號:(100)公視基字第2831號主旨:公告本會董事會調查報告。20111027164011-1.pdf  查看更多資訊
已推薦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部落格文章 2011 30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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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在公視董事會看守期間應有的職責

行政院在公視董事會看守期間的應有職責 程宗明  最近與一些友人論及公共電視第四屆董事會目前看守狀態,了解到社會人士對於目前行政院消極的態度之不滿,與扭曲公視法制的憂心,以及時間既久這方面問題將嚴重影響到社會的信任度。我想一些必要的作為,是行政院當考慮之處,呼籲以下建議應當嚴肅思考。 目前公共電視在職有十八位董事,其中有七人因民事假處分裁定而暫時停職,其中有數位以被告身分遭到主管機關解除職務之訴,目前剩餘十一位董事尚能依公共電視法規定開會執行運作;但是另一方面,由於行政院提名第五屆董事會一直未能得到審查委員會通過的依法得票數與成立人數,所以似乎等待公共電視法修正後,再予重新提名。 這樣,我所看見是行政院選擇請第四屆董事會繼續保持看守狀態,那麼請行政院也當依此信任決定,作出符合比例的推動公視修法決心,才是暫時維持看守董事會狀態的正當依據;否則極有可能導引社會猜疑,行政院放任修法進度的怠惰,以讓公共電視現存董事會自動延長任期,做符合院方意旨的治理,如此久了這樣信任關係將會瓦解。 我呼籲目前執政的國民黨之行政院政務體系,當聚焦目前爭議中的公共電視法修法問題,以公共電視第四屆董事會提出的修法重點…查看更多資訊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的部落格文章 2011 8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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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攝影棚出租民進黨事件一週年紀念:鄭同僚與馮賢賢的政績標竿

請問鄭同僚與馮賢賢是一個負責任的公共電視治理者嗎? 公共電視出租給民進黨電視攝影棚,辦黨務與活動,已經一週年慶,讓我們來回顧這樣的事,看看其中的治事風格。我們先不談,這個只要沒有在頻道播出,公共電視有權利任意出租攝影棚給任何人的爭議性問題。我先看程序面的作業嚴謹性,依據公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總經理應經董事會同意之法律行為)  總經理為下列行為,應事先經董事會書面之同意:  一、不動產之取得、讓與、出租、出借或設定負擔。 所以總經理想要出租攝影棚給民進黨辦活動,就是依據董事會同意。然而鄭同僚等第一批第四屆董事會在2007年12月通過一個彈性作法如下: 一、                案由:請討論本會不動產出租案。決議:除重大出租案件外,日後例行出租案授權經理部門先行辦理,原則以彙整表提報董事會。 於是例行性之出租業務,可以先斬後報,但仍必需事後提報董事會。而其他者仍須依法辦理。 之後,同一批人又於2008年7月通過一個資產出租作業要點,如下所述: 第三條…查看更多資訊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的部落格文章 2011 2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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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修法鬥公視而是鬥法修公視

不是「修法鬥公視」而是「鬥法修公視」  5/28自由時報刊登了鄭前董事長一篇修法鬥公視文章,令人咀嚼作嘔,許多重要事件被忽略,以致這篇論公視問題有相當大偏差,特此對話,讓社會公平理解。 許久沒有於第四屆前董事長鄭同僚對話,十分有幸。 我認為鄭董事長在談論諸多事情時,都忽略了一些重點,以致與整體狀況不符,特為替他加註:如下所說,他認為目前第五屆董事會無法成立,是從來沒有的問題。他錯了,因為第四屆一開始就是如此: 他說:台灣自有公視以來,這樣的遴選方式已經實施了四屆十二年,歷屆都能依法順利產生董監事,從來沒有問題,偏偏現在過不去。    …查看更多資訊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的部落格文章 2011 1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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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院引述方向錯誤,公視總經理考核聘任解聘權在董事會

總經理考核聘任解聘權在董事會美國國務院引述方向錯誤 這是國務院報告論到公視所引述一段話 但是在台灣,解聘總經理依據公共電視第二十六條:總經理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不適於職位之行為者由董事會解聘之在美國,Public Broadcasting Act 規定CPB董事會可解聘總經理    e.Officers and employees; term of office, compensation, qualifications, and removal; political party affiliation, political test or qualification when taking personnel actions….All officers…查看更多資訊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的部落格文章 2011 12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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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5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張貼的照片 2011 5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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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廣播電視法董事會支持修正意向明確

公共電視法 公視基金會董事會立場明確  程宗明         本次《公共電視法》修法議題,社會關心各界有諸多議論,甚至也有議論懷疑,公共電視是否對於目前行政院提案版本沒有意見。         藉此,本人代表參與公共電視法修正專案的董事,表達一下說法。目前在公視基金會公開網站上,有一明確的版本宣示 (網址:http://info.pts.org.tw/open/data/director/2009/2009ptvlaw_explain.pdf ),我相信公共電視的治理法人代表有明確的方向。而且這是一個橫跨國民與民進兩黨執政下的一致看法 (起自第三屆董事會至第四屆董事會增額完成後定案),其主要精神就在:台灣廣播電視產業需要一場大革新,所以建構一個完整的公共廣播電視制度是一致的遠程目標,近程而論就是要鞏固目前的公廣集團,同時依循聯合國邁向「資訊社會高峰會」 (WSIS)…查看更多資訊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的部落格文章 2011 28 3 月

論壇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公共電視修法董事會早有版本與立場宣示 (2007-2011)

由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2011 28 3 月 開始。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百年藍圖媒體政策:公共廣電部份大家指教

由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2010 21 7 月 開始。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吳前董事長的良心事業,請大家來支持

由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2010 10 7 月 開始。

部落格帖子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壹看法不是看法,不要假意談正當性

壹週刊於12月發表看法,強調公視董事會正當性淪喪。如果壹週刊認同公共電視法的規範價值,以及行政立法該有的責任精神,這篇立論足有相當錯誤矛盾之處。

首先,壹週刊直指公共電視現行董事會缺乏正當性,在陳述第五屆董事會難產之後,話鋒一轉,直接說目前董事會為執政當局所掌控的工具,這樣結果請問該週刊有如何明證。

公共電視如果淪為執政黨的掌控,我想最急切的事,不是第五屆如何產生,而是應將現有公共電視停擺,因為一個被政府掌控的公共電視,還難算公共電視,這樣公共電視法早就被破壞殆盡,那在公共電視內部工作的員工,更是痛不欲生,工作動機完全喪失,這樣的電視台應該革命推翻,還需討論董事會是否有正當性。

壹週刊用此語描述,只顯示其中政治想像的無限上綱,並直接判定問題屬性,就是政治干預。請問該週刊作了什麼調查,可以得出這樣立論?

另外壹週刊又在圖說中指明,行政院放任無限期延任,缺乏正當性。這段描述,不知道行政院要放任誰?行政與立法雙方無法達成審查第五屆董事會的作法,又各自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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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在 2011 十二月 30 的 6:52pm 張貼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羅世宏批公視董事會聲明之前,請自己先把事實釐清

 

在新頭殼看見羅世宏教授的回應新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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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在 2011 十二月 30 的 12:30pm 張貼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公共電視第四屆董事會期間相關治理缺失調查報告結果公告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100)公視基字第2831號

主旨:公告本會董事會調查報告。20111027164011-1.pdf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在 2011 十二月 30 的 10:28am 張貼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行政院在公視董事會看守期間應有的職責

行政院在公視董事會看守期間的應有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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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在 2011 八月 8 的 6:01pm 張貼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公視攝影棚出租民進黨事件一週年紀念:鄭同僚與馮賢賢的政績標竿

請問鄭同僚與馮賢賢是一個負責任的公共電視治理者嗎?

 

公共電視出租給民進黨電視攝影棚,辦黨務與活動,已經一週年慶,讓我們來回顧這樣的事,看看其中的治事風格。我們先不談,這個只要沒有在頻道播出,公共電視有權利任意出租攝影棚給任何人的爭議性問題。我先看程序面的作業嚴謹性,依據公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總經理應經董事會同意之法律行為)

  總經理為下列行為,應事先經董事會書面之同意:

  一、不動產之取得、讓與、出租、出借或設定負擔。

 

所以總經理想要出租攝影棚給民進黨辦活動,就是依據董事會同意。然而鄭同僚等第一批第四屆董事會在2007年12月通過一個彈性作法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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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在 2011 六月 2 的 6:30pm 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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