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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ed 2010 21 7 月
Started 2010 10 7 月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尚未收到任何禮物
壹週刊於12月發表看法,強調公視董事會正當性淪喪。如果壹週刊認同公共電視法的規範價值,以及行政立法該有的責任精神,這篇立論足有相當錯誤矛盾之處。
首先,壹週刊直指公共電視現行董事會缺乏正當性,在陳述第五屆董事會難產之後,話鋒一轉,直接說目前董事會為執政當局所掌控的工具,這樣結果請問該週刊有如何明證。
公共電視如果淪為執政黨的掌控,我想最急切的事,不是第五屆如何產生,而是應將現有公共電視停擺,因為一個被政府掌控的公共電視,還難算公共電視,這樣公共電視法早就被破壞殆盡,那在公共電視內部工作的員工,更是痛不欲生,工作動機完全喪失,這樣的電視台應該革命推翻,還需討論董事會是否有正當性。
壹週刊用此語描述,只顯示其中政治想像的無限上綱,並直接判定問題屬性,就是政治干預。請問該週刊作了什麼調查,可以得出這樣立論?
另外壹週刊又在圖說中指明,行政院放任無限期延任,缺乏正當性。這段描述,不知道行政院要放任誰?行政與立法雙方無法達成審查第五屆董事會的作法,又各自盤…
繼續於 2011 十二月 30 的 6:52pm 張貼
請問鄭同僚與馮賢賢是一個負責任的公共電視治理者嗎?
公共電視出租給民進黨電視攝影棚,辦黨務與活動,已經一週年慶,讓我們來回顧這樣的事,看看其中的治事風格。我們先不談,這個只要沒有在頻道播出,公共電視有權利任意出租攝影棚給任何人的爭議性問題。我先看程序面的作業嚴謹性,依據公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總經理應經董事會同意之法律行為)
總經理為下列行為,應事先經董事會書面之同意: |
一、不動產之取得、讓與、出租、出借或設定負擔。 |
所以總經理想要出租攝影棚給民進黨辦活動,就是依據董事會同意。然而鄭同僚等第一批第四屆董事會在2007年12月通過一個彈性作法如下:
一、 …
繼續於 2011 六月 2 的 6:30pm 張貼
評論牆(7評論)
我今年11月初會藉近參加,有無盟友加入,
大家一同成行,擴大媒改國際連線,相映月中中正的盛會,看來南方的活力旺盛
IIC就是出版 InterMedia的智庫組織
時間11.3-4.

從「霹靂夜」到「痞子英雄」 睽別二十五年看見台灣電視劇生產水平之浮升程宗明
近來看見公視播出的「痞子英雄」電視劇,締造該台有史以來單集收視率至高紀錄,甚為興奮與激勵。導演蔡岳勳嘗試推出屬於這塊土地上的動作劇 (Action TV Series),如今真打造了不可磨滅的指標 (benchmark),堪為本國電視圈中不可小視的歷史成就。為什麼本文從歷史觀點論之,從痞子成功想到霹靂夜,這必須從八0年代台灣閱聽眾的經歷談起。
1986年在三家電視仍壟斷市場的年代,播出西方影集 (Western Series) 成為時代下的一種特殊收視類型 (genre)。影集雖是電視台低成本購片、填時段操作的結果,但觀眾卻可以突破鎖國短視、觀摩海外電視創意的成果。就在那時台視慣常操作播出一部動作影集「霹靂夜」(Night Heat),一舉突破諸多過去西方警匪片的窠臼。除了在拍攝剪輯效果持續精緻與快速刻劃,劇情內涵更深刻含括一個城市的複雜生態,以及女性權益與生態環保等進步議題。當時有限的電視知識,無法理解這種動作劇類型轉變的背後意義,但從今日「痞子英雄」成功的騷動,回想歷史現場,可以看到台灣與加拿大兩國,在對決強鄰優勢影視文化下的類似作法與成果。可喜!二十五年後台灣也有如霹靂夜一樣的先進製作水平。
沒錯!Night Heat是加拿大生產的電視劇,對於長期習於認定西方城市就美國的我們,既是視覺也是知性上的震撼。回到1980年的加拿大傳播政策現場,看到當時Night Heat 產出的諸多背景與我們神似。八0年代該國通訊傳播管制機構 CRTC,正有系統地檢視電視發展三十年的問題,一項明確的徵狀就是本土製的電視劇產量不足,幾近淪陷於美國人之手。1981年起連同管制機構,包含聯邦文化政策檢討委員會、聯邦傳播部共同主導了拯救計畫,在1983年推出了雙元輔導策略:
一、 建立加拿大內容的記點制度:明確定義內容標準,作為更新營業執照依據;並核發單一電視台優惠加權1.5倍的本國製播出時數,以資鼓勵;目標在達成一週黃金時段至少三小時本國製電視劇的播出;
二、 以三千伍百萬加幣設置加拿大電影電視公司 (Telefilm Canada),經營廣電發展基金 (CTF) 的操作;目標在於使用有線電視營業額的稅捐,直接贊助本國獨立製片公司拍攝電視劇專案,條件是同時取得電視網的播出購片合約;CTF的投資佔總額上限為49%,而相關權利仍屬於製片者。
Night Heat就是在這樣的推廣氣氛中誕生,由該國CTV電視網 (私有第二大與公視CBC合營之電視網) 取得購片播出權 (也含美方出資者CBS),透過CTV媒合該國Alliance Entertainment公司作為合製者,由Telefim出資支付每集製作成本(50萬美金之標準值) 的三分之一開拍;播出後成為加拿大盛讚的動作劇,連續兩次贏得本國電視大獎 Gemimi Awards (1985-6、86-87) 的最佳單集戲劇類、以及票選成為1987年全加最熱門之影劇片。
更驚人的是,Night Heat是首部加拿大製 (包含地理位置多倫多大都會)、成功在美國電視網上映 (CBS) 的動作影集;加國首映一月後,在美國單集晚間播出吸引五百萬收視戶,已經達到Johnny Carson的「今夜秀」之水準。
Night Heat內容的成功與「痞子英雄」有多所相近之處,除了大都會的複雜生態外,在地拍片也是一種特色。多倫多對美國而言,高雄對台灣或亞洲而言,都是一種在地發聲意義;但有趣的是,「痞子英雄」又將高雄適度隱身也是Night Heat的國際行銷策略;當年CTV娛樂事業副總裁A. Weinthal 指出:「任何人在五十集任一場景中都能認出多倫多……我們沒有特別標明這城為Toronto……也必須諒解這是應生產後國際行銷策略的要求所致……但是相信沒有人會認定這是去加拿大化的作法」。
論到劇情,Night Heat的人文關懷、與痞子英雄的黑白泯滅,都是劇情上的揮灑所在;但是痞子英雄畢竟以動作∕偶像劇 (Action/Idol Drama) 雙元組合為定位,仍展現出亞洲市場的經營特長或動作劇長期投資仍不足所致,不能與西方警匪單元劇一般而論;終究瑕不掩瑜,這是一個難得可貴的佳作,他揭示了台灣動作劇已經達到一個國際的水平,無論在拍攝、場景、劇情、選角、及配樂上,都涵蓋了本國創意與標準 (the-state-of-the-art) 製作的具體結合範例;而台灣政策環境的發展,也營造了一種相合的趨勢看法,包含:文化創意、公共化、數位影音、數位發展、城市行銷等政策,可惜除了公共電視的購片投資與高雄市拍片廠的政策配合協調外,痞子英雄並未獲得政府創投計畫的實質投資,如何「識貨」正是公部門當持續加強或學習加拿大經驗之處。
論到公視,播映這齣動作型電視劇,不但有效顛覆「小而美」、「彌補商業電視不足」的刻板印象,同時更以服務大眾與產業的作法,有效提昇娛樂影視的新境界,證明大眾的娛樂是需要投資的與原創的,而公共廣播電視也是能「親近」大眾、成為全民喜愛的電視品牌 (公視2005-2007三年願景目標之一)。無形中,痞子英雄也締造了台灣公共廣電事業發展的里程碑。
回到二十五年前的Night Heat,在台灣的播映曾經給我們亮眼的觀摩,但不久後,為吸收廣告量,短視商業台不到半年就腰斬改播外製外包的怪力亂神劇,那是一個如此感嘆的年代,電視劇娛樂充滿了:
「假卓別林的彆腳動作、殭屍弄鬼的玄妙、小孩子掄槍踢腿、妖后女皇的橫眉豎眼、武俠鋼索飛天、還有諧星的敲腦袋鬥雞眼」(焦雄屏,1986)
今日心存感嘆的那一代,近二十五年後卻能看到如此標緻的單集動作連續劇,終究彌補了歷史上的缺憾與失落,讓我們看到了希望,也驗證近年來台灣廣電產業發展水平的合力成長。正如同Night Heat的主題曲用男聲假音唱出「在暗夜中知曉你、探觸你心靈的深處」,代表我們心中的無奈,而痞子英雄卻是面對「可憐、虛偽、善變、破碎之夜」加以撕裂,勇敢帶大家向前行。台灣今日就需要如此的原創、夢想、熱情、公益的世代,一同攜手打造影視娛樂的新 (心) 地標。
(本文作者為輔仁大學大眾傳播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參考資料:
公共電視年報2006。
焦雄屏 (1986年6月5日):〈正視電影電視的缺點:大眾文化庸俗化的傾向〉,《聯合報》,12版。
Gittings, Susan (2000). CTV: the television wars. Toronto: Stoddart Publishing Co. Ltd.
McPhail , Thomas L. and Brenda M. McPhail (1990). Communication: the Canadian experience. Mississauga, Ontario: Copp Clark Pitman Ltd.
Wikipedia (18 May 2009). Night Heat.
附記:Night Heat 與 痞子英雄 生產的時空因素比較
程宗明
8月23日起,網路上有一堆無數具名與匿名的文章,論到公視董事長將被「非法撤換」、「改選」、「解職」、「經營團隊」將更換、「國民黨不停開臨時會」、「為何一上任就要換人」等等流言,這些聳動未親臨現場的說法雖可甚囂塵上,但只要面對面查證、取出資料事證對照,都將徹底不存。我依據親身參與觀察,作以下澄清:
(一) 提案從頭到尾就是「重新選舉案」,沒有進行選舉程序就沒有「改選」
(二) 董事會臨時會只開過一次:8月17日
(三) 討論經營團隊適任案8月份從來沒有出現過
首先,我認為公視董事會與綜理會務的董事長,是一種社會整體託付職責的任命,從公視法第十三條的綿密Check-balance審查程序、以及社會代表均衡之要求、政治黨派勢力的約限,以及十一條屬於國民全體之認定都可證。所以當公共電視討論董事長的職位問題時,並非從公視經營績效或經營者領導能力之考量出發,而是針對作為託付職責者的董事會代表,是否能取得社會各界與國民的信任,以及是否能有效回應社會各界對公視發展問責 (accountability) 的要求。
我與其他新進董事,並非在8月10日那一天才思考這個問題,早於今年1月1日搶救公視大遊行,就開始參與及觀察公共電視的新課題,如何有效爭取獨立自主的正當基礎——就是負責任的治理,依據公視法第十五條與無線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之委託,提出公共廣播電視集團未來的擘畫,取得政府理解與社會支持。接續從3月起,由卓越新聞基金會主辦一系列公廣制度問題座談會,透過公視與相關團體的聚首論辯,開放公眾參與討論,持續激盪與檢驗當時的董事會團隊能力,這些都有實質的發現。很遺憾地,我發覺公視董事會與法人代表,在一些重大施政問題上,沒有具體看法,空白之處令人驚訝,我舉以下六大疑問為例,請大家檢驗,看我有無誤解過去公視董事會之處:
一、 一套完整及按步驟執行的公廣集團規劃的計畫
二、 一部有共識的公共廣播電視法修訂版本
三、 緩議數位發展二年計畫數位資料庫後,未來新聞部與空間規劃作法
四、 總經理評核後,ABU事件之公開說明
五、 2008年董監事會與公視同仁交流後的完整回覆與作法
六、 2008年公廣集團公共價值評量體系之作法與報告
換句話說,從2007年12月6日組成的第四屆董事會第一批聘任之董事與法人代表,是否應當針對至少以上事證提出說明,詳述有關過去的生聚教訓與未來展望,好讓這關鍵時刻,當下董事會增加參與代表性之後,即時釐清社會各層面之疑慮,並維繫公民社會持續討論公共廣播電視服務制度的信任所在。
於是這次「重新選舉」的提案,是秉持這樣的「責任」與「善念」出發。就責任部份而言,治理一年九個月的董事會,應當早已了然於胸有一套發展思維與草案,來贏取新董事會的信任與支持;而此時新董事會如有志者,也應給予機會,提出他路選擇與規劃,一同進行「路線辯論與良性競爭」,就藉此機會,讓治理上路者透明化他們的看見與想法,而社會領域的新進者勇於提出相對超越性看法,作一個公共論壇的交流,最後以負責與民主多數決的投票,確認剩下一年半的任期的實質任務引領者,向社會交代並勇於承擔。
所以這個提案,希望通過後採用已施行過的公開的選舉辦法,確定結果。在善念部份,就是以這樣的辦法,使即或有社會團體不滿於過去治理團隊的績效,也開放雙方公開說明陳述,釐清誤解,繼續爭取支持,而非如反對此議的監事所言,必須以「罷免」、「解職」訴求才能啟動選舉。公視法賦予董事會高度自主,凡法沒有禁止之事,為何不可依議事規則與決議門檻要求,尋求提案支持。
當然我不會幼稚認為,對現任董事長沒有不平之情。的確公視法沒有明確解職規定,而他自認任期未終為何要參與重新選舉,這樣的看法當是尊重。若展開選舉過程,也沒有保證他必然當選之可能,已起而行者當然比坐而言者面臨更多艱辛。因此董事會對此提案不認同者,當然也得依議事規則,進行不同意之表現,暫緩此一提案。我解析從8月10日例會起,往後之臨時會召開,其實都在尊重董事長或重視議事規則下,因循而出:
(一) 8月10日例會
以臨時提案討論重新選舉案,董事會內部沒有共識。同意尊重董事長建議,以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六條規範,於七日後再行召開臨時會,讓董事先行縝密思慮此事,並副知主管機關
(二) 8月17日臨時會
臨時會再次討論此案,持續交換意見,並有監事提出法律諮詢意見作參照,最後進行表決。清點人數後,董事長發表聲明認為此提案仍無法律依據,他不能參與表決,於是離席而去;但未依議事規則指定主席、也未宣告流會散會,本於責任精神再動議一週後召開臨時會善後
(三) 8月24日建議召開臨時會
董事長認定前次臨時會已自然流會,沒有延續必要,新臨時會由自己徵詢大家意見後再行召開,並不提供行政支援給當日動議者。於是動議董事,決定不前往召開會議,靜待董事長通知,但發表聲明澄清動議之緣由。
以上說明希望各位了解,這是公視治理上的一個學習課題,前者必須認真問責自身、後者積極進取但遵守規範。本質上就是如此,何來國民黨動員干預公視言論自由表現之危機。有關不盡心八八水災重建、只想謀取權位之譏,更是嘩眾取寵、欺瞞成熟民主社會的政治操作,自取其辱。董事皆為無給職,所盡義務就在當日盡責參與會議,遵守民主法治規範。其餘他日都投身於原來所處的公益職位,一樣可盡心救災。公視服務災害與重建之任務,皆由全職的董事長與沒有牽扯到的經營團隊,持續可依規劃執行,沒有妨礙。希望全體會員,透過我的澄清,能了解其中是非,持續給予指教,同時發揮公正力量,釐清傳言與誤報,讓積極建言導引公視治理方向,早日健全、成熟上路。
請不要躲 公開出來對話
躲藏世界說:
2009年8月10日,上午公搶盟到監察院檢舉新聞局違法。
曾經強力批判歷屆公視審查機制的的媒體觀察基金會與媒改社,這次增聘審查委員會後發表的聲明,只對「審查過程未能公開透明」表示遺憾,並稍稍指出「社會難免有對國民黨企圖加強控制公視董事會之疑慮」,卻未對審查委員會未經立院推舉之明顯違法表示意見。原因如何,不得而知。 [ 繼續閱讀 ]
值得注意的事,媒改社前召集人洪貞玲教授雖獲選監事,卻婉拒出任。但這次擔任審查委員的莊伯仲教授,與被選為董事的程宗明同為媒改成員,都熟悉公視法,一定知道過程違法,卻未發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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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躲藏世界的點名
有關7月31日選舉之爭議,其實劉進興等人的努力已經說的相當清楚,我無須再錦上添花。只是相當好笑,你們如此努力監督,怎麼會忘了2007年11月24日那場選舉,也有相當爭議,怎麼會選擇性遺漏了呢?令人不解?
讓我說,你們如果也對以下事件質疑,我就會告訴你們我對7.31.選舉過程的意見為何:
一、 請問當時立院各黨派送出審查委員名單後,有報立法院院會報告確認嗎?
如果沒有這也算經過立法院推舉嗎?
2007.9.28 組成審查委員會 之後未送院會確認
二、 然後你們知道嗎當日開審查會還爆發通過名單的所謂3/4多數,其根據之基數為何,是總組成名額?還是總出席名額?你們告訴我依法是何者為宜?
2007.11.22
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作業
未都以全體委員數之3/4以上多數同意聘任之
三、再看一下,其中一名董事不到一個月就辭職,這樣情況,公視董事會如何以十席立委低於法定名額的狀態,向主管機關報備與向地方法院完成法人登記修改程序?這樣情況難道沒有違公視法?公共電視董事會當時還能稱為合法運作?
2007.12.6-23
陳東升董事辭職 (未出席預備會議第一次與臨時會)
未親身行使職權
不滿一個月辭職
而公視無法向主管機關與法院完成登記手續,卻不提出增聘需要
你們告訴我對這些事情疑義的看法,我就告訴你們7.31.的意見,如何?
另外莊伯仲老師不是媒改社社員,你們應該多作些功課。
hello
greeting from flozy
compliment of the day and how are you today.
it is my pleasure to view your contact on/twmediareform.ning.com and became
interesting to know you.how is life,your family
and health,well thankGod for that.i will like to
have a good contact with you in other to become
friend and will like you to send me a mail so that
i will tell you about myself and also tell you my hobbies
because i love making friends who is desperate to share a
common sciences with people and also send you my picture
for you to know me in person.thanks and will be waiting for
your reply.(flozy4lovedesmond@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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