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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的部落格文章 2011 30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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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第四屆董事會期間相關治理缺失調查報告結果公告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發文字號:(100)公視基字第2831號主旨:公告本會董事會調查報告。20111027164011-1.pdf  查看更多資訊
已推薦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部落格文章 2011 30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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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在公視董事會看守期間應有的職責

行政院在公視董事會看守期間的應有職責 程宗明  最近與一些友人論及公共電視第四屆董事會目前看守狀態,了解到社會人士對於目前行政院消極的態度之不滿,與扭曲公視法制的憂心,以及時間既久這方面問題將嚴重影響到社會的信任度。我想一些必要的作為,是行政院當考慮之處,呼籲以下建議應當嚴肅思考。 目前公共電視在職有十八位董事,其中有七人因民事假處分裁定而暫時停職,其中有數位以被告身分遭到主管機關解除職務之訴,目前剩餘十一位董事尚能依公共電視法規定開會執行運作;但是另一方面,由於行政院提名第五屆董事會一直未能得到審查委員會通過的依法得票數與成立人數,所以似乎等待公共電視法修正後,再予重新提名。 這樣,我所看見是行政院選擇請第四屆董事會繼續保持看守狀態,那麼請行政院也當依此信任決定,作出符合比例的推動公視修法決心,才是暫時維持看守董事會狀態的正當依據;否則極有可能導引社會猜疑,行政院放任修法進度的怠惰,以讓公共電視現存董事會自動延長任期,做符合院方意旨的治理,如此久了這樣信任關係將會瓦解。 我呼籲目前執政的國民黨之行政院政務體系,當聚焦目前爭議中的公共電視法修法問題,以公共電視第四屆董事會提出的修法重點…查看更多資訊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的部落格文章 2011 8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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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攝影棚出租民進黨事件一週年紀念:鄭同僚與馮賢賢的政績標竿

請問鄭同僚與馮賢賢是一個負責任的公共電視治理者嗎? 公共電視出租給民進黨電視攝影棚,辦黨務與活動,已經一週年慶,讓我們來回顧這樣的事,看看其中的治事風格。我們先不談,這個只要沒有在頻道播出,公共電視有權利任意出租攝影棚給任何人的爭議性問題。我先看程序面的作業嚴謹性,依據公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總經理應經董事會同意之法律行為)  總經理為下列行為,應事先經董事會書面之同意:  一、不動產之取得、讓與、出租、出借或設定負擔。 所以總經理想要出租攝影棚給民進黨辦活動,就是依據董事會同意。然而鄭同僚等第一批第四屆董事會在2007年12月通過一個彈性作法如下: 一、                案由:請討論本會不動產出租案。決議:除重大出租案件外,日後例行出租案授權經理部門先行辦理,原則以彙整表提報董事會。 於是例行性之出租業務,可以先斬後報,但仍必需事後提報董事會。而其他者仍須依法辦理。 之後,同一批人又於2008年7月通過一個資產出租作業要點,如下所述: 第三條…查看更多資訊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的部落格文章 2011 2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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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修法鬥公視而是鬥法修公視

不是「修法鬥公視」而是「鬥法修公視」  5/28自由時報刊登了鄭前董事長一篇修法鬥公視文章,令人咀嚼作嘔,許多重要事件被忽略,以致這篇論公視問題有相當大偏差,特此對話,讓社會公平理解。 許久沒有於第四屆前董事長鄭同僚對話,十分有幸。 我認為鄭董事長在談論諸多事情時,都忽略了一些重點,以致與整體狀況不符,特為替他加註:如下所說,他認為目前第五屆董事會無法成立,是從來沒有的問題。他錯了,因為第四屆一開始就是如此: 他說:台灣自有公視以來,這樣的遴選方式已經實施了四屆十二年,歷屆都能依法順利產生董監事,從來沒有問題,偏偏現在過不去。    …查看更多資訊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的部落格文章 2011 1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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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院引述方向錯誤,公視總經理考核聘任解聘權在董事會

總經理考核聘任解聘權在董事會美國國務院引述方向錯誤 這是國務院報告論到公視所引述一段話 但是在台灣,解聘總經理依據公共電視第二十六條:總經理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不適於職位之行為者由董事會解聘之在美國,Public Broadcasting Act 規定CPB董事會可解聘總經理    e.Officers and employees; term of office, compensation, qualifications, and removal; political party affiliation, political test or qualification when taking personnel actions….All officers…查看更多資訊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的部落格文章 2011 12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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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5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張貼的照片 2011 5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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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廣播電視法董事會支持修正意向明確

公共電視法 公視基金會董事會立場明確  程宗明         本次《公共電視法》修法議題,社會關心各界有諸多議論,甚至也有議論懷疑,公共電視是否對於目前行政院提案版本沒有意見。         藉此,本人代表參與公共電視法修正專案的董事,表達一下說法。目前在公視基金會公開網站上,有一明確的版本宣示 (網址:http://info.pts.org.tw/open/data/director/2009/2009ptvlaw_explain.pdf ),我相信公共電視的治理法人代表有明確的方向。而且這是一個橫跨國民與民進兩黨執政下的一致看法 (起自第三屆董事會至第四屆董事會增額完成後定案),其主要精神就在:台灣廣播電視產業需要一場大革新,所以建構一個完整的公共廣播電視制度是一致的遠程目標,近程而論就是要鞏固目前的公廣集團,同時依循聯合國邁向「資訊社會高峰會」 (WSIS)…查看更多資訊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的部落格文章 2011 28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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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壹看法不是看法,不要假意談正當性

壹週刊於12月發表看法,強調公視董事會正當性淪喪。如果壹週刊認同公共電視法的規範價值,以及行政立法該有的責任精神,這篇立論足有相當錯誤矛盾之處。

首先,壹週刊直指公共電視現行董事會缺乏正當性,在陳述第五屆董事會難產之後,話鋒一轉,直接說目前董事會為執政當局所掌控的工具,這樣結果請問該週刊有如何明證。

公共電視如果淪為執政黨的掌控,我想最急切的事,不是第五屆如何產生,而是應將現有公共電視停擺,因為一個被政府掌控的公共電視,還難算公共電視,這樣公共電視法早就被破壞殆盡,那在公共電視內部工作的員工,更是痛不欲生,工作動機完全喪失,這樣的電視台應該革命推翻,還需討論董事會是否有正當性。

壹週刊用此語描述,只顯示其中政治想像的無限上綱,並直接判定問題屬性,就是政治干預。請問該週刊作了什麼調查,可以得出這樣立論?

另外壹週刊又在圖說中指明,行政院放任無限期延任,缺乏正當性。這段描述,不知道行政院要放任誰?行政與立法雙方無法達成審查第五屆董事會的作法,又各自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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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1 十二月 30 的 6:52pm 張貼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羅世宏批公視董事會聲明之前,請自己先把事實釐清

 

在新頭殼看見羅世宏教授的回應新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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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1 十二月 30 的 12:30pm 張貼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公共電視第四屆董事會期間相關治理缺失調查報告結果公告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100)公視基字第2831號

主旨:公告本會董事會調查報告。20111027164011-1.pdf

 

 

於 2011 十二月 30 的 10:28am 張貼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行政院在公視董事會看守期間應有的職責

行政院在公視董事會看守期間的應有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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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1 八月 8 的 6:01pm 張貼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公視攝影棚出租民進黨事件一週年紀念:鄭同僚與馮賢賢的政績標竿

請問鄭同僚與馮賢賢是一個負責任的公共電視治理者嗎?

 

公共電視出租給民進黨電視攝影棚,辦黨務與活動,已經一週年慶,讓我們來回顧這樣的事,看看其中的治事風格。我們先不談,這個只要沒有在頻道播出,公共電視有權利任意出租攝影棚給任何人的爭議性問題。我先看程序面的作業嚴謹性,依據公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總經理應經董事會同意之法律行為)

  總經理為下列行為,應事先經董事會書面之同意:

  一、不動產之取得、讓與、出租、出借或設定負擔。

 

所以總經理想要出租攝影棚給民進黨辦活動,就是依據董事會同意。然而鄭同僚等第一批第四屆董事會在2007年12月通過一個彈性作法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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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1 六月 2 的 6:30pm 張貼

評論牆(7評論)

PortnoyZPortnoyZ 在 2008 九月 2 的 11:11am 說...
老師上手超快!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在 2008 九月 2 的 11:47am 說...


我今年11月初會藉近參加,有無盟友加入,
大家一同成行,擴大媒改國際連線,相映月中中正的盛會,看來南方的活力旺盛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在 2008 九月 2 的 11:50am 說...
補充 這是IIC 全球年會在香港舉行
IIC就是出版 InterMedia的智庫組織
時間11.3-4.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在 2009 六月 8 的 3:34pm 說...

從「霹靂夜」到「痞子英雄」 睽別二十五年看見台灣電視劇生產水平之浮升

程宗明


近來看見公視播出的「痞子英雄」電視劇,締造該台有史以來單集收視率至高紀錄,甚為興奮與激勵。導演蔡岳勳嘗試推出屬於這塊土地上的動作劇 (Action TV Series),如今真打造了不可磨滅的指標 (benchmark),堪為本國電視圈中不可小視的歷史成就。為什麼本文從歷史觀點論之,從痞子成功想到霹靂夜,這必須從八0年代台灣閱聽眾的經歷談起。

1986年在三家電視仍壟斷市場的年代,播出西方影集 (Western Series) 成為時代下的一種特殊收視類型 (genre)。影集雖是電視台低成本購片、填時段操作的結果,但觀眾卻可以突破鎖國短視、觀摩海外電視創意的成果。就在那時台視慣常操作播出一部動作影集「霹靂夜」(Night Heat),一舉突破諸多過去西方警匪片的窠臼。除了在拍攝剪輯效果持續精緻與快速刻劃,劇情內涵更深刻含括一個城市的複雜生態,以及女性權益與生態環保等進步議題。當時有限的電視知識,無法理解這種動作劇類型轉變的背後意義,但從今日「痞子英雄」成功的騷動,回想歷史現場,可以看到台灣與加拿大兩國,在對決強鄰優勢影視文化下的類似作法與成果。可喜!二十五年後台灣也有如霹靂夜一樣的先進製作水平。

沒錯!Night Heat是加拿大生產的電視劇,對於長期習於認定西方城市就美國的我們,既是視覺也是知性上的震撼。回到1980年的加拿大傳播政策現場,看到當時Night Heat 產出的諸多背景與我們神似。八0年代該國通訊傳播管制機構 CRTC,正有系統地檢視電視發展三十年的問題,一項明確的徵狀就是本土製的電視劇產量不足,幾近淪陷於美國人之手。1981年起連同管制機構,包含聯邦文化政策檢討委員會、聯邦傳播部共同主導了拯救計畫,在1983年推出了雙元輔導策略:

一、 建立加拿大內容的記點制度:明確定義內容標準,作為更新營業執照依據;並核發單一電視台優惠加權1.5倍的本國製播出時數,以資鼓勵;目標在達成一週黃金時段至少三小時本國製電視劇的播出;

二、 以三千伍百萬加幣設置加拿大電影電視公司 (Telefilm Canada),經營廣電發展基金 (CTF) 的操作;目標在於使用有線電視營業額的稅捐,直接贊助本國獨立製片公司拍攝電視劇專案,條件是同時取得電視網的播出購片合約;CTF的投資佔總額上限為49%,而相關權利仍屬於製片者。

Night Heat就是在這樣的推廣氣氛中誕生,由該國CTV電視網 (私有第二大與公視CBC合營之電視網) 取得購片播出權 (也含美方出資者CBS),透過CTV媒合該國Alliance Entertainment公司作為合製者,由Telefim出資支付每集製作成本(50萬美金之標準值) 的三分之一開拍;播出後成為加拿大盛讚的動作劇,連續兩次贏得本國電視大獎 Gemimi Awards (1985-6、86-87) 的最佳單集戲劇類、以及票選成為1987年全加最熱門之影劇片。

更驚人的是,Night Heat是首部加拿大製 (包含地理位置多倫多大都會)、成功在美國電視網上映 (CBS) 的動作影集;加國首映一月後,在美國單集晚間播出吸引五百萬收視戶,已經達到Johnny Carson的「今夜秀」之水準。

Night Heat內容的成功與「痞子英雄」有多所相近之處,除了大都會的複雜生態外,在地拍片也是一種特色。多倫多對美國而言,高雄對台灣或亞洲而言,都是一種在地發聲意義;但有趣的是,「痞子英雄」又將高雄適度隱身也是Night Heat的國際行銷策略;當年CTV娛樂事業副總裁A. Weinthal 指出:「任何人在五十集任一場景中都能認出多倫多……我們沒有特別標明這城為Toronto……也必須諒解這是應生產後國際行銷策略的要求所致……但是相信沒有人會認定這是去加拿大化的作法」。

論到劇情,Night Heat的人文關懷、與痞子英雄的黑白泯滅,都是劇情上的揮灑所在;但是痞子英雄畢竟以動作∕偶像劇 (Action/Idol Drama) 雙元組合為定位,仍展現出亞洲市場的經營特長或動作劇長期投資仍不足所致,不能與西方警匪單元劇一般而論;終究瑕不掩瑜,這是一個難得可貴的佳作,他揭示了台灣動作劇已經達到一個國際的水平,無論在拍攝、場景、劇情、選角、及配樂上,都涵蓋了本國創意與標準 (the-state-of-the-art) 製作的具體結合範例;而台灣政策環境的發展,也營造了一種相合的趨勢看法,包含:文化創意、公共化、數位影音、數位發展、城市行銷等政策,可惜除了公共電視的購片投資與高雄市拍片廠的政策配合協調外,痞子英雄並未獲得政府創投計畫的實質投資,如何「識貨」正是公部門當持續加強或學習加拿大經驗之處。

論到公視,播映這齣動作型電視劇,不但有效顛覆「小而美」、「彌補商業電視不足」的刻板印象,同時更以服務大眾與產業的作法,有效提昇娛樂影視的新境界,證明大眾的娛樂是需要投資的與原創的,而公共廣播電視也是能「親近」大眾、成為全民喜愛的電視品牌 (公視2005-2007三年願景目標之一)。無形中,痞子英雄也締造了台灣公共廣電事業發展的里程碑。

回到二十五年前的Night Heat,在台灣的播映曾經給我們亮眼的觀摩,但不久後,為吸收廣告量,短視商業台不到半年就腰斬改播外製外包的怪力亂神劇,那是一個如此感嘆的年代,電視劇娛樂充滿了:

「假卓別林的彆腳動作、殭屍弄鬼的玄妙、小孩子掄槍踢腿、妖后女皇的橫眉豎眼、武俠鋼索飛天、還有諧星的敲腦袋鬥雞眼」(焦雄屏,1986)

今日心存感嘆的那一代,近二十五年後卻能看到如此標緻的單集動作連續劇,終究彌補了歷史上的缺憾與失落,讓我們看到了希望,也驗證近年來台灣廣電產業發展水平的合力成長。正如同Night Heat的主題曲用男聲假音唱出「在暗夜中知曉你、探觸你心靈的深處」,代表我們心中的無奈,而痞子英雄卻是面對「可憐、虛偽、善變、破碎之夜」加以撕裂,勇敢帶大家向前行。台灣今日就需要如此的原創、夢想、熱情、公益的世代,一同攜手打造影視娛樂的新 (心) 地標。

(本文作者為輔仁大學大眾傳播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參考資料:

公共電視年報2006。
焦雄屏 (1986年6月5日):〈正視電影電視的缺點:大眾文化庸俗化的傾向〉,《聯合報》,12版。
Gittings, Susan (2000). CTV: the television wars. Toronto: Stoddart Publishing Co. Ltd.
McPhail , Thomas L. and Brenda M. McPhail (1990). Communication: the Canadian experience. Mississauga, Ontario: Copp Clark Pitman Ltd.
Wikipedia (18 May 2009). Night Heat.

附記:Night Heat 與 痞子英雄 生產的時空因素比較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在 2009 八月 31 的 11:17am 說...
從公視董事會最近「重新選舉」提案說起

程宗明


8月23日起,網路上有一堆無數具名與匿名的文章,論到公視董事長將被「非法撤換」、「改選」、「解職」、「經營團隊」將更換、「國民黨不停開臨時會」、「為何一上任就要換人」等等流言,這些聳動未親臨現場的說法雖可甚囂塵上,但只要面對面查證、取出資料事證對照,都將徹底不存。我依據親身參與觀察,作以下澄清:

(一) 提案從頭到尾就是「重新選舉案」,沒有進行選舉程序就沒有「改選」
(二) 董事會臨時會只開過一次:8月17日
(三) 討論經營團隊適任案8月份從來沒有出現過

首先,我認為公視董事會與綜理會務的董事長,是一種社會整體託付職責的任命,從公視法第十三條的綿密Check-balance審查程序、以及社會代表均衡之要求、政治黨派勢力的約限,以及十一條屬於國民全體之認定都可證。所以當公共電視討論董事長的職位問題時,並非從公視經營績效或經營者領導能力之考量出發,而是針對作為託付職責者的董事會代表,是否能取得社會各界與國民的信任,以及是否能有效回應社會各界對公視發展問責 (accountability) 的要求。

我與其他新進董事,並非在8月10日那一天才思考這個問題,早於今年1月1日搶救公視大遊行,就開始參與及觀察公共電視的新課題,如何有效爭取獨立自主的正當基礎——就是負責任的治理,依據公視法第十五條與無線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之委託,提出公共廣播電視集團未來的擘畫,取得政府理解與社會支持。接續從3月起,由卓越新聞基金會主辦一系列公廣制度問題座談會,透過公視與相關團體的聚首論辯,開放公眾參與討論,持續激盪與檢驗當時的董事會團隊能力,這些都有實質的發現。很遺憾地,我發覺公視董事會與法人代表,在一些重大施政問題上,沒有具體看法,空白之處令人驚訝,我舉以下六大疑問為例,請大家檢驗,看我有無誤解過去公視董事會之處:

一、 一套完整及按步驟執行的公廣集團規劃的計畫
二、 一部有共識的公共廣播電視法修訂版本
三、 緩議數位發展二年計畫數位資料庫後,未來新聞部與空間規劃作法
四、 總經理評核後,ABU事件之公開說明
五、 2008年董監事會與公視同仁交流後的完整回覆與作法
六、 2008年公廣集團公共價值評量體系之作法與報告

換句話說,從2007年12月6日組成的第四屆董事會第一批聘任之董事與法人代表,是否應當針對至少以上事證提出說明,詳述有關過去的生聚教訓與未來展望,好讓這關鍵時刻,當下董事會增加參與代表性之後,即時釐清社會各層面之疑慮,並維繫公民社會持續討論公共廣播電視服務制度的信任所在。

於是這次「重新選舉」的提案,是秉持這樣的「責任」與「善念」出發。就責任部份而言,治理一年九個月的董事會,應當早已了然於胸有一套發展思維與草案,來贏取新董事會的信任與支持;而此時新董事會如有志者,也應給予機會,提出他路選擇與規劃,一同進行「路線辯論與良性競爭」,就藉此機會,讓治理上路者透明化他們的看見與想法,而社會領域的新進者勇於提出相對超越性看法,作一個公共論壇的交流,最後以負責與民主多數決的投票,確認剩下一年半的任期的實質任務引領者,向社會交代並勇於承擔。

所以這個提案,希望通過後採用已施行過的公開的選舉辦法,確定結果。在善念部份,就是以這樣的辦法,使即或有社會團體不滿於過去治理團隊的績效,也開放雙方公開說明陳述,釐清誤解,繼續爭取支持,而非如反對此議的監事所言,必須以「罷免」、「解職」訴求才能啟動選舉。公視法賦予董事會高度自主,凡法沒有禁止之事,為何不可依議事規則與決議門檻要求,尋求提案支持。

當然我不會幼稚認為,對現任董事長沒有不平之情。的確公視法沒有明確解職規定,而他自認任期未終為何要參與重新選舉,這樣的看法當是尊重。若展開選舉過程,也沒有保證他必然當選之可能,已起而行者當然比坐而言者面臨更多艱辛。因此董事會對此提案不認同者,當然也得依議事規則,進行不同意之表現,暫緩此一提案。我解析從8月10日例會起,往後之臨時會召開,其實都在尊重董事長或重視議事規則下,因循而出:

(一) 8月10日例會

以臨時提案討論重新選舉案,董事會內部沒有共識。同意尊重董事長建議,以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六條規範,於七日後再行召開臨時會,讓董事先行縝密思慮此事,並副知主管機關

(二) 8月17日臨時會

臨時會再次討論此案,持續交換意見,並有監事提出法律諮詢意見作參照,最後進行表決。清點人數後,董事長發表聲明認為此提案仍無法律依據,他不能參與表決,於是離席而去;但未依議事規則指定主席、也未宣告流會散會,本於責任精神再動議一週後召開臨時會善後

(三) 8月24日建議召開臨時會

董事長認定前次臨時會已自然流會,沒有延續必要,新臨時會由自己徵詢大家意見後再行召開,並不提供行政支援給當日動議者。於是動議董事,決定不前往召開會議,靜待董事長通知,但發表聲明澄清動議之緣由。

以上說明希望各位了解,這是公視治理上的一個學習課題,前者必須認真問責自身、後者積極進取但遵守規範。本質上就是如此,何來國民黨動員干預公視言論自由表現之危機。有關不盡心八八水災重建、只想謀取權位之譏,更是嘩眾取寵、欺瞞成熟民主社會的政治操作,自取其辱。董事皆為無給職,所盡義務就在當日盡責參與會議,遵守民主法治規範。其餘他日都投身於原來所處的公益職位,一樣可盡心救災。公視服務災害與重建之任務,皆由全職的董事長與沒有牽扯到的經營團隊,持續可依規劃執行,沒有妨礙。希望全體會員,透過我的澄清,能了解其中是非,持續給予指教,同時發揮公正力量,釐清傳言與誤報,讓積極建言導引公視治理方向,早日健全、成熟上路。
Hamilton Chung-ming ChengHamilton Chung-ming Cheng 在 2009 九月 25 的 7:01pm 說...
躲藏世界有這樣一段話
請不要躲 公開出來對話


躲藏世界說:
2009年8月10日,上午公搶盟到監察院檢舉新聞局違法。
曾經強力批判歷屆公視審查機制的的媒體觀察基金會與媒改社,這次增聘審查委員會後發表的聲明,只對「審查過程未能公開透明」表示遺憾,並稍稍指出「社會難免有對國民黨企圖加強控制公視董事會之疑慮」,卻未對審查委員會未經立院推舉之明顯違法表示意見。原因如何,不得而知。 [ 繼續閱讀 ]
值得注意的事,媒改社前召集人洪貞玲教授雖獲選監事,卻婉拒出任。但這次擔任審查委員的莊伯仲教授,與被選為董事的程宗明同為媒改成員,都熟悉公視法,一定知道過程違法,卻未發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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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躲藏世界的點名

有關7月31日選舉之爭議,其實劉進興等人的努力已經說的相當清楚,我無須再錦上添花。只是相當好笑,你們如此努力監督,怎麼會忘了2007年11月24日那場選舉,也有相當爭議,怎麼會選擇性遺漏了呢?令人不解?

讓我說,你們如果也對以下事件質疑,我就會告訴你們我對7.31.選舉過程的意見為何:

一、 請問當時立院各黨派送出審查委員名單後,有報立法院院會報告確認嗎?
如果沒有這也算經過立法院推舉嗎?

2007.9.28 組成審查委員會 之後未送院會確認




二、 然後你們知道嗎當日開審查會還爆發通過名單的所謂3/4多數,其根據之基數為何,是總組成名額?還是總出席名額?你們告訴我依法是何者為宜?

2007.11.22
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作業
未都以全體委員數之3/4以上多數同意聘任之

三、再看一下,其中一名董事不到一個月就辭職,這樣情況,公視董事會如何以十席立委低於法定名額的狀態,向主管機關報備與向地方法院完成法人登記修改程序?這樣情況難道沒有違公視法?公共電視董事會當時還能稱為合法運作?

2007.12.6-23
陳東升董事辭職 (未出席預備會議第一次與臨時會)
未親身行使職權
不滿一個月辭職
而公視無法向主管機關與法院完成登記手續,卻不提出增聘需要

你們告訴我對這些事情疑義的看法,我就告訴你們7.31.的意見,如何?

另外莊伯仲老師不是媒改社社員,你們應該多作些功課。
flozy desmondflozy desmond 在 2011 一月 3 的 8:34am 說...

hello
greeting from flozy
compliment of the day and how are you 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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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esting to know you.how is life,your family
and health,well thankGod for that.i will like to
have a good contact with you in other to be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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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i love making friends who is desperate to shar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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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you to know me in person.thanks and will be waiting for
your reply.(flozy4lovedesmond@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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